2023-05-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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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信访工作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,全面融合国务院《信访条例》,充分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信访工作理论成果、制度成果、实践成果,对新时代信访工作作了系统安排和全面规范。与国务院《信访条例》相比,主要有四个方面创新发展。
(一)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。坚持党的全面领导,是做好信访工作的根本要求和根本保证,必须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、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。《条例》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,开宗明义将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写入法规,对新时代党领导下的信访工作格局作出全新界定,明确了党领导信访工作的体制、机制。纵观整个《条例》,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领导贯穿始终。
(二)实现信访工作领域全覆盖。《条例》是一部兼具实体法、程序法、组织法三类法规规范内容的综合性党内法规,又具有行政法规的性质。一是信访工作主体全覆盖。从国务院《信访条例》仅适用于行政机关,扩展到党的机关、人大机关、行政机关、政协机关、监察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,以及群团组织、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所有开展信访工作的主体。二是信访事项类别全覆盖。基于工作主体的变化,《条例》规范的信访事项扩展到建议意见、检举控告和申诉求决三大类,适用复查复核程序的只是申诉求决类六种处理情形中的一种,明确具体处理规定,对其他类型事项的处理作出原则性、指引性规定。三是信访工作管理全覆盖。较国务院《信访条例》重点规范信访事项处理程序,《条例》对各级党委如何领导信访工作,各级机关、单位如何开展信访工作、处理信访事项,信访人如何提出信访事项,以及信访工作体制、保障、监督和信访秩序维护均作出明确规定。
(三)系统总结提升信访制度改革成果。《条例》对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系列信访制度改革成果进行系统整合,总结固化提升了网上受理信访,诉访分离,依法分类处理,调解、和解,多元化解,信访部门与政法机关、纪检监察机关、组织人事部门、巡视巡察机构工作衔接,信访工作督查,信访工作考核,信访部门“三项建议”,信访情况报告等一系列工作机制,进一步优化信访事项处理程序,有利于更好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、维护社会大局稳定。
(四)健全完善信访工作监督体系。《条例》突破国务院《信访条例》仅规定信访部门督办特定事项的局限,吸收了《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》的有关内容,进一步丰富监督手段、强化幽督力度,构建起包括监督责任、监督体制、责任追究在内的较为完整的监督体系,为信访工作平稳运行提供了有力保障。